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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作者:佚名  来源: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发布/更新时间:2020-09-29 15:14:03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51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教育厅,以便修改完善。

2018年12月29日

 

甘肃省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品德、能力、业绩页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基层中小学教师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下同)下列机构的教育教学人才: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工读学校;

  (二)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

  (三)各类民办学校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参照执行;

  (四)全省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

  省市属艰苦单位(森林、野外、井下)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员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基层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基层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

  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一级教师)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全省统一条件标准评价。

  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四条 按本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加盖“全省基层有效"或"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或艰苦单位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基层中小学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特殊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入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具有《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J]16号)规定"不得"情形之一的属于品德有问题。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

  (一)正高级教师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和专业知识,师德师风高尚,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基层教育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高级教师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是基层公认的业务骨干。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不要求专业一致),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研究能力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强,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正高级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高级教师满5年。

  2.大学专科毕业?在乡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并任高级教师满5年。

  (二)高级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2.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在县以下基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分别满20年、25年,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申报正高级教师须至少有一次优秀)以上,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对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工作总结、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

  第十六条 帮扶经历。基层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要求,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用计算机进行课件制作、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标准中的5项,可正常晋升正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标准中的3项,可正常晋升高级教师。

  1.本职岗位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或在乡村工作获2次优秀,或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获年度考核2次优秀,或在乡村工作满25年且获年度考核1次优秀,或超额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3年以上且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

  2.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显著,经当地2名以上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申报正高级教师必须由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3.培养的3名以上中青年人才或乡土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以培养计划为准)

  4.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推荐为优秀的。

  5.在3个以上专业岗位工作的一专多能者,有1个岗位的业绩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授予的表彰1次。

  6.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次;或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且就业3年以上。

  7.城镇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定期轮流到乡村任教累计3年及以上且任教时间合计3个月以上;或基层单位的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等学科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到乡村走教3年及以上且任教时间合计3个月以上。

  8.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

  9.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乡村教师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10.教学工作量饱满,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7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基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奖励1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次)。

  11.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市州以上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获奖或取得名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省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

  12.作为前2名完成地(厅)级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或完成县(市、区)级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2项(需附课题鉴定书及立项通知书)。

  13.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并获主管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1次,或校级上述奖励2次。

  14.获学校教学评估优秀1次,并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校级2次。

  15.获市厅级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政机关或市厅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或被选拔为市厅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科技拔尖人才。

  16.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州、县(市、区)教师获省级以上表彰或乡村教师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在基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可破格晋升正高级教师:

  1.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前7名或二等奖前5名或三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第1名;或作为前2名获县科技一等奖2次。

  2.获省委、省政府及以上党政机关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3.作为前3名获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1次。

  4.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8名或获二等以上奖1次,或参加全省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3名或获一等奖1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全省正副裁判长1次。

  第二十条 在基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取得下列业绩1项,可破格晋升高级教师:

  1.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前9名或二等奖前7名或三等奖前5名;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7名或二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或2次县级科技一等奖前5名。

  2.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3.作为前3名获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1次。

  4.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12名或获三等以上奖1次,或参加全省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8名或获二等奖1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省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

 

第四节 考核认定高级职称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考核认定。对扎根基层时间长、任职时间长、贡献大的教育教学工作者,达到第十八条1项以上条件标准,由评委会以个人述职、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方式考核认定。

  (一)正高级教师

  1.基层工作满30年,在乡村学校任高级教师满10年或在州、县(区、市)学校任高级教师满15年的。

  2.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的。

  (二)高级教师

  1.基层工作满25年,在乡村学校任一级教师满10年或在州、县(区、市)学校任一级教师满15年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

  3.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考核认定或直接聘用。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满1年后,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高级教师;在乡村工作的可直接聘用(任)高级教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标准中的"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表彰、科技奖励。"市州级"和"厅局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标准的"参考其它业绩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经历"指参力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即可,帮扶基层经历中,"薄弱学校"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除明确的表彰奖励和项目具体名称外,其他表彰奖励、项目、定额人员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以上""以下"的表述,均包含本级别。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调入基层单位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乡村2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省市属艰苦单位须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职改办核准,方可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 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人员,创业(兼职)期间在原单位正常晋升职称,创业(兼职)期间取得本专业方面的业绩贡献可作为评审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本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二十一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班主任业绩中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达到1项业绩后,超过部分业绩不再计算。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获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的,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论文要求;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

  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省人社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单位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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